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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《個資法》第六條規定,有關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和犯罪前科的等敏感個資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但卻遲未施行;此次三讀除將病歷也納入敏感個資,同時附帶決議在3個月內盡速施行;且101年10月以前蒐集的個資,主管機關應力促所轄機構依法告知被蒐集個資的當事人。

依現行規定違反敏感性個資的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等相關規定刪除。未來的罰則提高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,以加強對個資的保護。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病歷資料不得蒐集利用 可罰100萬

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,此修正案是提升對隱私權的保護。在敏感性個資方面,公務機關在執行法定職務時,事前事後都需要有安全維護措施,即便警察調查犯罪前科,都不能有閒雜信用貸款人等、甚至記者在旁。

修正案包含「除外條款」,即敏感個資可以蒐集的狀況,現行規定如公務機關執法需要、當事人自行公開、基於醫療衛債務協商生或犯罪目的之學術研究等。且為保障當事人決定資料是否公開的權利,條文明定,個資獲當事人書面同意後,也可蒐集。

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修正案,在不得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的個資部分,除現有的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犯罪前科等資料外,新增「病歷」。罰則也提高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最高100萬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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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病歷資料不得蒐集利用-可罰100萬-21500593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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